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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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8-20 00:00:00
深圳市寶路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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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140554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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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客運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約談辦法》以及《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約談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組織的對客運企業(含道路客運企業、汽車客運站及出租小汽車企業,以下統稱被約談單位)的安全生產約談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與被約談單位進行的安全生產誡勉談話。
被約談單位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其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參加約談。
第四條 被約談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委下設的相關職能單位(以下簡稱委相關單位)應當提請委分管領導約請被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誡勉談話,委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約談工作:
(一)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省、廳、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二)省、廳、市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
(三)廳組織的安全生產督查中發現的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存在漏報、謊報或瞞報的;
(五)3個月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第五條 被約談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委安委辦負責人約請被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誡勉談話,委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參與約談工作:
(一)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委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二)委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
(三)委組織的安全生產督查中發現的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存在漏報、謊報或瞞報的;
(五)一個月內發生兩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數及傷亡人數突破年度控制指標的;
(七)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第六條 被約談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約請被約談單位分管安全(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誡勉談話:
(一)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日常監管單位部署的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的;
(二)日常監管單位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
(三)發生造成一人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存在漏報、謊報或瞞報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數及傷亡人數突破年度控制指標的;
(五)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第七條 約談形式分為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在相近時間內兩個及以上被約談單位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市交通委或委相關單位有關領導主持集體約談;個別被約談單位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由市交通委或委相關單位有關領導主持個別約談。
約談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時,約談人聽取被約談單位對有關情況的陳述,并針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質詢,提出具體整改要求。
第八條 約談時,被約談單位應當陳述下列情況:
(一)未按時完成各級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的,應陳述未開展相關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
(二)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督查中發生的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應陳述未進行隱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漏報、謊報或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陳述事件的處理情況、對違規行為的認識和相關整改措施;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陳述事故發生的原因、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現狀、相關處理情況、吸取的教訓、已采取或將采取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數及傷亡人數突破年度控制指標的,應陳述突破的原因、下一步將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應陳述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以及相關的處罰情況。
第九條 約談由市交通委或委相關單位(以下統稱約談單位)提出,提前十日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
第十條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書后,應在收到約談通知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
第十一條 約談單位承擔約談記錄工作,負責起草約談紀要。約談紀要印發至被約談單位和參加約談的所有單位。
第十二條 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后按照約談單位規定時限將整改方案以書面形式報約談單位,并認真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及時報告整改方案執行情況。整改完成后,書面報約談單位。
第十三條 約談單位應組織跟蹤、督辦整改方案執行情況,必要時進行現場督查。整改完成后,由委相關監管成員單位進行現場督查驗收。
第十四條 約談單位應將約談記錄和被約談單位上報的材料等資料立卷存檔。
第十五條 被約談單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市交通委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部門追究被約談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下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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